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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规则

违反选举的定义是故意行为、行为或共谋行为. 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可以发生在选举期间或之前的任何日期.

总则及规例

在所有情况下, 候选人及其竞选团队成员应, 除本宪法外, 考生必须遵守及遵守下列一般规则及规例:

  • 所有宣传资料须经学生会办公室批准方可张贴. 请带上原件,必要时再复印.
  • 不得在校园里的任何树上张贴竞选材料
  • 任何紧急门和/或校园外门都不允许张贴海报
  • 宿舍的窗户上不得悬挂任何传单或海报
  • 任何公共外窗不得放置竞选材料
  • 不允许在靠近室外门的窗户上放置竞选材料
  • 不得在任何车辆上分发活动材料(i.e.、挡风玻璃等.)在任何停车场.
  • 候选人不得在任何宿舍进行挨家挨户的竞选活动, 他们也不能把竞选材料塞进任何宿舍的门缝里, 根据学院政策.
  • 候选人及/或其代表不得涂污, 删除, 或者销毁其他候选人的竞选材料.
  1. 选举委员会保留监察所有投寄资料的权利. 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不合适的, 他们保留在不通知候选人的情况下将其删除的权利.
  2. 选举结束后,候选人有责任清除所有竞选材料. 考生有责任根据学院的环境可持续发展计划妥善处理材料.
  3. 与新利体育luck18的传统保持一致, honesty and integrity are a crucial part of holding a student government position; therefore, 对任何候选人的诽谤都是不能容忍的. 这包括任何社交媒体渠道.

选举的沟通

  • 电话或短信只能针对与候选人或进行联系的竞选成员有预先关系的个人.
  • 任何候选人均不得透过学院的电邮服务或网页进行竞选活动.

口头交流

  • 候选人如欲为竞选预留议席,须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只可在选举日及选举前一天的竞选期间预订议席.
  • 候选人或候选人竞选活动的成员不得在候选人提交竞选申请之前,要求学生组织安排演讲时间.
  • 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竞选活动的成员向校外住宅征集, 包括私人院舍, 公寓, 或者公寓大楼.

选举舞弊

选举舞弊的定义是故意行为, 行为, 或在投票期间违反选举过程公正性的阴谋. 选举舞弊包括候选人或其竞选活动成员的下列行为:

  1. 试图投票或代替他人投票的
  2. 试图购买或购买-通过付款, 交付, 或承诺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另一个投票支持或反对任何特定的候选人或投票措施
  3. 企图以威胁或恐吓手段促使或使他人投票支持或反对任何特定候选人或投票措施的
  4. 试图作出贬低性的断言,意图通过诽谤来诋毁, 诽谤, 或者对其他候选人或竞选活动造成伤害
  5. 企图影响或影响正在投票的选民企图监视或监视正在投票的选民

选举舞弊包括选举专员违反学生会章程所订明的选举程序的行为.

投诉及聆讯

  1. 申请. 任何学生, 教员, 工作人员也可以就涉嫌违反选举或选举舞弊提出申诉.
  2. 任何涉嫌违反选举的投诉必须在特定竞选的最后投票期结束后两(2)个工作日内的任何时间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3. 任何有关选举舞弊的投诉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在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4. 投诉者必须:
    • 在诉状中说明谁牵涉其中, 做了什么, 行为发生的地点, 还有其他已知的, 相关信息.
    • 被告知他们可能被要求在选举委员会或上诉程序的任何其他级别作证.
    • 被告知他们的名字可以在提交投诉时根据政府规定公开.
  5. 响应. 选举委员会应, 及时地, 通知举报舞弊或选举舞弊的人已经收到举报. 选举委员会必须在下午6点前向所有候选人发送电子邮件.M. 允许竞选活动的每个工作日, 详细说明所收到的投诉,以及选举委员会开会审议投诉的日期和时间.
  6. 听力. 选举委员会应在投诉提出后不迟于两(2)个工作日召开会议审议投诉, 不包括学院关闭的日子. 在投诉的听证会上, 被投诉的候选人有权在审查投诉期间随时到场,并见证所有不利于自己的文件, 除供选举委员会或学生事务处审议的期间外, 其中不包括任何候选人或竞选成员.
  7. 决定. 选举委员会应在听取投诉后立即宣布其决定. 结果是:
    • 选举委员会可取消任何不遵守选举规则的候选人的资格. 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必须提交学生政府事务主任,并将其转交给候选人.
    • 选举委员会应将违反学院一般学生行为政策的行为提交学生事务处. 如果发现有选举违法或选举舞弊行为的人不是竞选活动的成员, 候选人将被转介学生事务处.
    • 如果选举委员会确定发生了选举舞弊并对选举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则应对受到重大影响的每个种族重新进行选举.
  8. 上诉. 候选人可对选举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但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一(1)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如果确定有足够的优点值得考虑, 由学生事务主任听取意见.
    • 选举委员会可, 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在没有作出初步裁决的情况下,将对任何决定作出裁决的责任直接交给学生事务总监.
    • 考生可以对学生事务总监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但必须在总监做出决定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
    • 对学生事务总监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果确定有足够的优点值得考虑, 由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和教务长听取意见.
    • 选举委员会或学生事务总监的任何决定,须延迟至上诉程序完成后才公布.